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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甘肃省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Gansu Province Society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缩写为GSA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甘肃省农业机械学会是全省性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农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办事机构挂靠在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其挂靠单位管理。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省农牧厅、省农机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省机械科学研究院的监督管理。本会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会和各市、州农机学会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兰州市金昌北路208号。邮政编码:73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推进农机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农机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成果评审奖励,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标准设计方案编制、专题调研和招标评议等工作。

四、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工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编辑出版学术、科普报刊和书籍及其他文集、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六、积极参加省科协和中国农机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八、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建立农机科技人才专家库,为农机科技发展服务。

九、举办为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十、组织农机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农机技术创新体系,提升农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十一、团结广大会员,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联谊和交流活动,努力把学会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特设学生会员和高级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本省农业机械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不分隶属部门、所有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均可申请成为我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我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我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学士学位以上者;

3、在农业机械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或管理方面有一定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4、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

5、普通高等院校农业机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及普通高等院校农业机械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我会的意愿可申请成为我会学会会员。

(三)、凡本会个人会员,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可申请成为学会高级个人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部委)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曾任本会理事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四)、关心甘肃农业机械发展,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外及外省相关单位及个人,也可申请成为我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一名理事推荐,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条件,符合条件者,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一名理事推荐,或本人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由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四)学会高级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我会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本会秘书处审核入会条件,符合条件者,注册登记并发给高级个人会员证书和证章,即成为本会高级个人会员。

(五)团体会员单位可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六)本会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文件和学术资料。

4、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加入本会的各类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的会籍管理和工作联系由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我国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本会各分支机构、各市、州分会和有关院校、研究院所、企业及省、市、州有关部门的会员组成,原则上从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更换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制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学会活动计划;

五、 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六、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决定减免会员会费事宜;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处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批。

第三十条 考虑到学会工作实际,由本会挂靠单位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对应的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一般财务开支;

如秘书长不是专职人员,则由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协调完成学术、普及、咨询、编辑、组织及国内、国际交流等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

一、理事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确定其挂靠单位。

二、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其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受挂靠单位管理。

三、分支机构由从事该学科的各方面有成就的专家组成,其规模根据活动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

四、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1~2人。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理事会审批后颁发聘书;总干事、副总干事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分支机构委员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理事任期相同。

五、分支机构应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本会,经本会批复后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换届结果报本会,当选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审批颁发聘书。

六、分支机构根据活动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受分支机构领导,其成员由分支机构决定,报本会理事会备案。

七、分支机构和专业学组名称不得直接冠以‘甘肃’、‘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和直接发展会员,可另立实施细则。”

八、根据有关新兴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本会有关专业可申请成立新的分支机构。新的分支机构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学术带头人,能自筹活动经费并有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的挂靠单位,其业务范围与其它分支机构不重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省科协审查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按照国家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的下列费用和收入:

一、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损赠;

三、挂靠单位或有关部门拨款;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项目拨款。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或本会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5年6月6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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