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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甘肃省农业机械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ansu Agricultu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AM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农业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销服务、各类农机服务社及其他有关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省农机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为企业、政府及用户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在甘肃省社团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接受甘肃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208,协会秘书处挂靠于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本着“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工作。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农业机械行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行业自律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三)编辑会刊、开办协会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特设学生会员和高级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入会者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享有协会确定的其它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承担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研究并提出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比较大的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审核办事机构各项工作及办事机构财务状况;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本团体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服务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拨款资助;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1日第二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农业机械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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